向小贷公司借款,被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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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申请便捷、到账迅速的小贷公司,其实不少都存在服务费畸高的问题,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那么,在小贷公司合同中约定的高额管理费、服务费,能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的审判支持呢?8月21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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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李某向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6.1万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6.65%,按贷款金额0.38%标准收取月管理费。李某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同日,李某与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协议》,约定上海某金融科技公司向李某提供借款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实现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等服务,服务费4610元,该费用由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直接从贷款金额中划至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同日,李秀芳出具《委托支付授权书》,委托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从贷款放款金额中扣除服务费4610元。

2017年9月27日,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李某转账456390元。

2022年11月10日,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收款确认函,载明收到李某4610元。李某偿还几期欠款后便未再按期偿还债务,且李某玩起了“消失”,小贷公司多次联系无果后便将李某诉至青羊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100%的股份。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对符合放贷条件,仍要求通过关联方提供服务或增信措施,并直接或间接地收取费用,系典型的“自贷自掮”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必要性及独立提供了服务承担举证责任,服务协议及委托支付函并不足以证明李某实际接受了相应服务并且愿意负担相应的费用,故本金应按照李某收到金额的456390元予以确认。

小额贷款公司陈述月管理费是维护、管理平台系统的费用,该费用系正常经营、开展业务的成本,并非专门针对李某提供的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在利息之外收取月管理费,系通过增设费用名目,变相提高利率标准。故已支付的费用中超出当期应付利息的部分,应当从尚欠的本金中予以扣除。

法院判决确认按实际交付金额为本金,并以此为基数,对已支付的超出应付利息部分抵扣本金。李某偿还广州某小额贷款公司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