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购房类提取条件:
- 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房且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且符合自住规定的可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及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 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类似上述规定,同时若购买的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时间须满一年。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如职工与特定人员共同购买的规定,以及在一些情况下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等。
还贷类提取条件:
- 柜面一次性提前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且签订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 柜面一次性提前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同时要符合购房套数等相关规定,且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 柜面逐年提取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同样需满足相关贷款及购房套数规定,且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建翻修房类提取条件:职工在户籍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况的提取条件,如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等,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